您当前位置:主页 > 财富管理 > >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9-07 19:59 热度: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也是信托产品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类别。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四种类型: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部分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相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范财产管理内容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实;后者在设立及运作时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有更高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前者指受托人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公益项目的公益信托,后者指受托人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受益人给付资金的公益信托。前者对受托人的专业要求更高,受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管理能力,如项目选择能力、项目执行能力等;后者则要求受托人仅需将资金给付符合受益人资格的受益人即可,较易执行。

 


关闭窗口
上一篇: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费是如何收取的
下一篇:私募基金起投金额10万可以吗

相关阅读

新兴财富管理工具在现代理财中的应用​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新兴财富管理工具不断涌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理财选择,在现代理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智能投顾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财富管理工具。...

投资组合中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在财富管理中,构建投资组合的目的是实现资产的增值,但同时必须重视风险控制与管理,以确保财富的稳健增长。​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

不同生命周期的财富管理策略​

人生不同阶段面临着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生活需求,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财富管理策略,以实现财富的合理规划与增值。​ 在单身阶段,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生活负担较小,此时财富管...

家庭财富传承的有效策略与工具​

家庭财富传承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关乎家族财富的延续和家族成员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家庭意识到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如何选择有效的策略与工具成为关键...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