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尽赡养扶助义务享有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0-02-10 22:35
案例简介:丧偶儿媳一直照料公公生活,尽了必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018年10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兰某、郭某一、郭某二各享有祖产房屋[(2011)房证第0XX号]2间的所有权。
郭某某生育二子(郭某一、郭某二),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1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12年郭某一与原告兰某结婚,2013年生育男孩郭某三,2015年郭某一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1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某二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三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三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三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某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