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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01 19:27


       
1.因感情不和而必须分开。
夫妻分居可以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可以是感情不和造成的,也可以是双方约定分开的。 比如夫妻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工作,由于距离远没有同居条件,或者一方在外工作,不能一起生活。 这种夫妻间的隔阂,并不是感情不和造成的。 即便分居时间再长一些,也不符合应允许离婚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律情形。
其他情况下,夫妻关系还不错,但不知为何自愿分居。 本案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离婚条件。
分居作为应予离婚的法律情形,必须是因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离必须是连续的,持续两年。  (不能累积)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起,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止,时间必须是两年。
二是分离要连续,分离的时间要连续计算。 分居后同居的,从同居、分居次日起重新计算。 之前和之后的几次分离的时间是不可能累积的。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夫妻双方性生活义务的相互不履行。
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夫妻“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居。 由于家庭住房条件,一些夫妻分居。 然而,这种分离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 他们可以用各种方法来满足夫妻双方的相互需求。 因此,本应依法允许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是夫妻因不和而未能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最长可达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必须有证据证明。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是可以准予离婚的法律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很难凭借这一规定达到离婚的目的。 由于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院认定必须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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