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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能否单方决定出售夫妻共同房产?​
发布时间:2025-03-27 14:48


       
分居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不能擅自决定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即便一方持有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房产,该交易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方可能取得房产所有权,但不知情一方有权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在实践中,房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出售方提供夫妻双方同意出售的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件,以避免交易纠纷。​
案例:郑某和王某分居期间,郑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不知情的赵某。赵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发现房产被卖,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郑某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法律分析:《民法典》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有明确规定,强调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权。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善意取得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交易安全与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等重大财产,应尽量保持沟通,避免单方擅自处分。若有出售房产等需求,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房产交易的第三方,在购买房产时,要仔细审查房产的产权状况及共有人意见,要求出售方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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