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较为复杂。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用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生活开销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个人赌博、吸毒所欠债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大额投资债务等,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认定债务性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冯某和陈某分居期间,冯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 万元用于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支出。后来朋友起诉要求冯某和陈某共同偿还债务。陈某辩称自己与冯某分居,不应承担该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冯某和陈某共同偿还。而在另一起案例中,冯某在分居期间因赌博向他人借款 10 万元,出借人起诉要求冯某和陈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陈某不知情,判决由冯某个人偿还。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旨在合理划分夫妻债务责任,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防止一方不合理举债损害另一方利益。在分居这一特殊情境下,更要准确判断债务的实际用途和性质。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对于个人债务的产生要谨慎。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最好保留相关凭证,证明债务用途。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应避免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作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要了解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及借款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取得另一方的明确认可,降低债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