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有两种分居情形可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二是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
案例:
小王和小李婚后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自 2020 年 1 月起,两人开始分居,小王在外租房居住,小李住在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内。2022 年 3 月,小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
在该案例中,小王和小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情形。法律规定分居满一定期限准予离婚,是基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难以维系,婚姻关系实质已破裂的考量。但需注意,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若是因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则不符合该离婚条件。
律师建议:
处于分居状态且欲以分居为由离婚的当事人,务必保留好分居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双方关于分居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以证明分居事实及分居起始时间。
分居期间应尽量避免与配偶有过于亲密的行为或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免影响对分居状态的认定。
若首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满一年,再提起离婚诉讼,以确保符合法定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