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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解答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孩子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2-03-05 15:42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夫妻双方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终结而消失,父母依然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没有拿到抚养权的就应该要积极出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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