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女方起诉离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男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1)男方与他人同居;
(2)男方有重婚行为的;
(3)男方有家暴情节的,
(4)男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