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因感情不和仍分居二年的,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导后坚持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