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协议离婚 > >

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9-09-07 18:00 热度:


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二、协议离婚条件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三、夫妻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协议离婚的条件及流程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怎么

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低,能

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果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原定抚...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怎么

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在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小...

协议离婚时,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离婚时,若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受欺骗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的权利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