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协议离婚 > >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是有效的吗?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肯定是有效的;这种行为一般就叫做赠予房屋;但一般在处置房屋的时候就一定要认定好夫妻双方或者是一方有房子的所有权,这样才能有处置的权利,双方在确认..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是有效的吗?

发布时间:2019-11-04 10:48 热度: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肯定是有效的;这种行为一般就叫做赠予房屋;但一般在处置房屋的时候就一定要认定好夫妻双方或者是一方有房子的所有权,这样才能有处置的权利,双方在确认之后只要签字就可以起到法律的效益。
一、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是有效的吗?
 
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其实就是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处置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所有权的房屋,这样才有处分权。离婚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经双方协商以后,一致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婚生子的约定,是赠与的条款,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等事由,该赠与的内容即是有效。只是说,子女如何行使该权利。如果子女已成年,可以独立行使该权利。如果是8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是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赠与有效。如果是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赠与行为还是需要有法定代表人代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以协商好的事宜来进行签订的文书,特别是双方在协商房子归属的时候就一定要慎得对方的同意,如果选择了赠与给子女,那么夫妻双方以后都没有处置房子的权利,所以,在签订的时候就一定要考虑好才可以。
 

 


关闭窗口
上一篇:在我国自动离婚程序是什么?
下一篇:离婚协议书模板范本以及包括哪些内容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怎么

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低,能

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果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原定抚...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怎么

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在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小...

协议离婚时,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离婚时,若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受欺骗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的权利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7